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西安科技大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学校或指定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向学校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由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报考或同时就读其他学校,不得报考本校不同专业,不得具有双重学籍。若有双重学籍,依据学生选择,只得保留1个学籍。
第九条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5年;高中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8年。当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上限时,学生尚未以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等形式终止学籍者,按退学进行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每学期或者学年结束,学生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于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一条 考试课成绩评分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视为考核通过),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为30%(含网络学习成绩)。考查课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践、课外作业、论文、报告等综合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完成各种教学环节,面授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网络课程学习完成度低于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根据个人申请,视其后期完成情况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为旷考,该课程考试成绩均按“0”分记,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凡有不及格课程的,在毕业前可申请补考1次,毕业前综合补考每人不得超过6门课程。对通过补考取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课程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记为“0”分,原则上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情况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申请补考1次。
第十五条 学生对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十六条 每学年经正常补考仍有4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留级前考核合格的课程,留级后予以认可。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否则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在校学习或需暂停学业时,由个人申请,所在教学点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以1年为限,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复学年级无相同专业班级,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复学。休学期满,学生如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或延期休学申请的,则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层次就读。学生进校后确有正当理由,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点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转专业。同时,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建议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申请,仅在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下进行,且课程能相互衔接。
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完成学习计划,方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正常补考仍有6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已经留级2次,又出现符合留级条款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所在教学点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标注。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五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或者奖励,通常采取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参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应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时,应当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西安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2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1次,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且不得申请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生信息核对与修改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后,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个人基本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有误,须立即经所在教学点向学校提交信息修改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因学生本人不及时核对信息、不及时申报信息修改或无法提交所要求的佐证材料而导致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须及时进行毕业图像信息采集。采集后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校对信息,如发现图像或学籍信息有误,应提交修改;因学生本人不及时采集或校对信息而导致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合格后报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出具相关学位证明。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西安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